我为被继承人的支出和消费,是否作为遗产的部分请求多分?
现王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法定继承人只有其母亲韩某和其配偶刘某,因遗产分配无法协商一致,现刘某将韩某诉至法院。刘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王某名下的房屋归刘某所有,韩某的继承部分刘某折价给韩某;二、被继承人王某的丧葬费支出应有双方共同分担。被告韩某在诉讼中辩称,其子王某在去世之前都与其居住在一起,医疗费、日常开销都由韩某支付,刘某对韩某未尽到照顾的义务,主张刘某不分或者少分,且出示了上述相关费用的发票提供了其妹妹小韩的证人证言。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合法转移给他法定继承人。王某去世前未与其母签订遗赠协议,因此该案件应按法定继承的程序。关于韩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其有利害关系,法院对其证言不予以采纳。至于韩某主张的丧葬费、刘某主张的医疗费等费用,均系近亲属为被继承人的支出或者消费,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王某名下的财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其母韩某和其配偶刘某依照法定继承每个人继承遗产的百分之五十。 【结语】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为被继承人的支出和消费,不属于遗产的部分,不属于遗产的部分,不能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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