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广律师:我在微信群里被人骂了,对方是否侵犯我的名誉权?
蓝天公司在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许某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小区业主黄某某去该美容院打理头发,后因服务问题双方发生口角。随后,黄某某和向某某在业主群里对许某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许某从业主群中移出,因黄某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为此,蓝天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黄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黄某某辩称该微信不是其本人,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了涉诉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为赵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在与许某发生纠纷后,通过其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许某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蓝天公司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黄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黄某某将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贬损性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许某、蓝天公司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蓝天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许某个人及蓝天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黄某某的行为与许某、蓝天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黄某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许某、蓝天公司公司要求赵某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法院酌情确定。关于蓝天公司名誉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蓝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蓝天公司在涉诉小区经营美容店,黄某某在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势必会给蓝天公司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兰世达公司的该项请求,综合考虑赵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许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蓝天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小结】对于微信群里的言论是否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除了考虑其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外,还要结合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等因素来判断。不特定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属性,公民在微信群里发表侮辱性语言,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依法承认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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